《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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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包括6章56条,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推进全域旅游、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主题,明确了规划与开发、培育与扶持、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。

《条例》规定,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商务等部门,组织挖掘具有区域特色的红色文化、历史文化、地域文化、民俗文化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,推进小洋楼等旅游资源的盘活利用,推动以文塑旅、以旅彰文。天津市按照保护优先、强化传承的要求,推进长城、大运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。鼓励和支持依托港口、航运等优势,发展邮轮、游船、游艇等水上旅游。鼓励和支持开发海河观光、大运河沿线风貌游览、亲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。鼓励和支持依托国家海洋博物馆、航母主题公园等资源,开发海洋文化休闲旅游项目和产品。

《条例》明确,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,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,利用传统媒体、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,扩大本市文化和旅游的品牌影响力。天津市鼓励利用城市夜间景观、商业设施、剧院书场、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,丰富夜游海河、夜赏津曲、夜品津味等消费体验,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,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。鼓励利用具有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、历史文化、工业文化、商业文化等研学素材,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,开展研学旅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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